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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种质多年生牧草圃资源分发利用细则
1、国家多年生牧草圃的牧草种质资源属国家所有,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分发种质时,应严格执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任何人未经资源圃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同意,不得进入资源圃,更不得采摘圃内的牧草种质资源。 2、在不损害所保存种质资源的前提下,多年生牧草圃积极向国内有关育种、科研和教学单位提供牧草种质资源,充分发挥所保存种质资源的利用价值。向国内有关单位提供的牧草种质资源,视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3、对外提供利用的牧草种质资源必须建立供种登记制度和利用信息反馈制度。利用单位首先要填写牧草种质资源利用情况登记表并及时向牧草圃反馈所提供牧草种质的利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种质资源,给提供者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泄密或种质资源流失的;不愿提供或提供虚假利用信息的;恶意索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多年生牧草圃有权停止对其继续供种。
国家种质多年生牧草圃 牧草植物种质资源标准化整理、整合及共享试点子项目 联合制定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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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07-30 18:5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