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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牧草种质中期库资源分发利用细则
1、 为保障珍稀种质资源不致流失,国家中期库应依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从严掌握珍稀种质资源的分发。 2、向本单位提供用种,国家中期库工作人员凭有关负责人签发的《国家中期库取种单》和种质清单,及时进库取种,所取出的种子必须准确无误。种质清单须含种质的品种名称和统一编号。 3、向境内其他单位提供用种程序:外单位用种人提前向国家中期库提出用种申请,填写申请表《国家中期库用种申请书》〕,取种经办人填写《国家中期库取种登记单》,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供种。 4、向国(境)外单位提供种质,按“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手续齐全。 5、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向国家中期库索取同一作物种子的份数:小宗作物最多不得超过50份,大宗作物最多不得超过200份。特殊情况年取种份数累计超过200份的,需经国家中期库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6、 国家中期库应当在收到《国家中期库用种申请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时供种,适当收取一定费用。 7、供种清单、国家中期库供种登记单(附件4)和国家中期库用种申请书(附件5)一式三份,由国家中期库、用种人、签批人各执一份。 8、建立中期库保存牧草种质资源的信息系统,系统包括牧草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及分发利用和优异种质图像等数据库,逐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9、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家中期库获得的种质资源,应遵守国家有关种质资源管理法规,不得用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允许向境内外任何单位分发,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供种单位有权拒绝向该单位再提供种质材料。
国家牧草种质中期库牧草植物种质资源标准化整理、整合及共享试点子项目联合制定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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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07-30 18:5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