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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种质资源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
1、国家中期库的原始记录及其种子检测等技术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并进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与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信息中心数据库系统相兼容的牧草种质资源中期保存数据库。 2、根据农业部颁发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牧草中期库的信息管理工作受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收集、保存、利用的信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安全。 3、国家牧草种质资源中期库有义务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4、不断完善牧草中期保存信息,逐步实现牧草种质资源数据库数据格式化、标准化。 5、种质入圃保存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基本信息采集主要以种质入圃编目的信息为主,还包括种质收集、隔离观察、试种观察和鉴定编目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管理信息主要是在种质入圃保存、管理与监测、繁殖、更新复壮及分发等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制定多年生牧草圃种质保存数据采集表,建立多年生牧草圃种质管理数据库。
牧草植物种质资源标准化整理、整合及共享试点子项目制定 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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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07-30 18:52:46 |